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巷**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庭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与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挂靠该公司,并以在职员工身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在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由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金,截止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共领取到退休金人民币15545元。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人民币1554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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