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波波”、“王波”),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4********,羌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镇**路**号,**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31日凌晨0 时许,吴某某、黄某某、康某某等人回家路过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江华路月香商业街西侧小巷时,因劝说路边的庞某与女友不要吵架,与庞某发生口角抓扯。随后,庞某返回之前所在的“魅惑之都KTV”包间,邀约余某、肖祥熙意图报复。三人赶至巷子时,已经准备离开的吴某某、康某某、黄某某见状遂向庞某等人冲去,双方随即发生殴斗,庞某、余某使用携带的啤酒瓶等物品,吴某某使用临街商铺的木椅参与斗殴。期间,留在“魅惑之都KTV”包间玩耍的王某某、龙某某某因寻找余某来到巷子,看见双方正在互殴便上前帮忙,参与打斗。后余某、肖祥熙、庞某将吴某某追至“缤纷KTV”门口,余某使用铁椅、庞某使用木板,三人共同对吴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吴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庞某、余某、肖祥熙、康某某、黄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之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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