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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诈骗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52728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伊金霍洛旗**镇**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4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28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原伊金霍洛旗**镇**管理所职工庞某甲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职务的影响,以还信用卡,家中有急事周转等为由,并承诺短期内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向**镇35户个体工商户借款267900元,后将所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庞某甲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的还款能力、网络贷款的详情及庞某甲打款公司的合法性及用途,无法证实庞某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实施诈骗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因此,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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