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村小**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报案称其在2017年5月份被一名叫庞某甲的男子以可以帮其两个女儿办理进入**市**局工作但需要费用共18万为由实施诈骗。经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在大学毕业前认识一名叫李某某的男子,该男子告诉庞某甲其可以帮毕业学生进入**局做**工作,但每个人需要收费7.5万元,事成之后李某某会给庞某甲介绍费每人5000元。在被害人刘某某找庞某甲帮忙办理其两个女儿进入**市**局工作时,庞某甲为了提前拿到介绍费,在不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把办理进入**局工作的费用提高为每人9万元。同时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和刘某某说自己父亲是在**局工作的,虚构其父亲有能力分配到进入**市**局工作的指标,致使被害人刘某某相信并给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汇款18万元去办理其两个女儿进入**市**局做正式编制的工作。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收取了被害人刘某某18万元后,就给李某某汇款15万元。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又以需要请领导吃饭协调安排工作为由叫被害人刘某某再次转账1万元给他。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对其利用以上方法获利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承认自己没有能力为刘某某的两个女儿搞进**市**局做正式编制的工作,但又向庞某甲、刘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退还庞某甲给他转账的15万元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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