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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又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6日凌晨2时许,郑某甲(不起诉)组织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和钟某某(已起诉)开着一辆租来的银色日产牌小汽车前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郑某甲的住宅处,后庞某甲和钟某某二人手持铁制水管对郑某甲住宅一楼的两扇大门和三扇窗户玻璃进行打砸。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郑某甲住宅财物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52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庞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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