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申请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许某某彬、庞某乙、庞某丙华等人在群内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通过每局收取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一元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购入钻石5300元,账号内尚某某487颗钻石。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抽头获利9000余元,个人获利4000余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4000元。
本院认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庞某甲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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