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家庭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寿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下列犯罪事实: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庞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与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到**酒店内卖淫一次,该从中获利200元;2、2019年7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庞某甲介绍卖淫女庞某乙与郭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到**酒店内卖淫一次。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由书证、证人庞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的供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庞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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