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起诉)雇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及其妻子朱某甲、邻居朱某乙、王某某、于某某(均被不起诉)在本市菜园子镇饮马河田家渡口附近非法捕捞螺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及朱某甲等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非法捕捞螺蛳卖给收购人辛某某(另案处理)。到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于某某共非法捕捞螺蛳28427斤,获赃款14213.5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朱某甲非法获利10323.5元。案发后庞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赃款已被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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