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5130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号,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工地宿舍。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逮捕, 2019年8月12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耀显、张慧毅(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王某甲、刘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保利大都会9号楼下因堆放扣件发生争吵和厮打。被人拉开后,刘某乙、王某乙、林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又发生争执和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持方木捅刘某甲被看到的被害人林某某追赶,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和被害人林某某互相撕扯倒地,后被人拉开。双方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林某某倒入工地的基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征象;体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磕碰、摔跌可以形成。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闫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频光盘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