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利用其担任**超市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取消单品的方式非法占有该超市收银款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方**超市法定代表人莫某某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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