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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镇**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湛江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担任送货司机并负责收货款期间,因为其手头缺钱花在收了部分客户的货款后,就模仿客户的名字在单据在签了“未付款”或“欠款”的字样,再将单据交给财务,一共有28单据,共计骗了公司65990元,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投案自首前已将其非法获利的金钱全部花完。2019年7月25日,庞某某职务侵占行为被湛江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现,其于2019年7月26日在侵占的销售单上面写上“已侵占挪用 庞某某 7月26日”。随后湛江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联系不上庞某某。2020年3月28日庞某某的家属主动将庞某某所欠的65990元归还给被害人梁某某,并得到受害人梁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2)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3)庞某某签认的应聘登记表(4)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签认的以及被害人提供的欠款清单、销售单 (5)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签认的以及被害人提供的工资提成表 、考勤表、《送货司机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6)刑事谅解书(7)报案材料 (8)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9)梁某某的辨认笔录(10)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庞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就职的公司的货款6599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案发后庞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庞某某此前无犯罪记录,且同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庞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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