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汉族,群众,天津市武清区**中学教师,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5日间,多次到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阿迪达斯天津武清折扣店以及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店,趁他人不注意之机,采取剪断防盗磁扣等手段,秘密窃取店内衣物。先后共窃得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一双、阿迪达斯牌短袖T恤三件、阿迪达斯牌运动裤一件、耐克牌运动鞋一双、耐克牌圆领短袖T恤二件、耐克牌圆领T恤二件、耐克牌短裤二条等物,上述物品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798元。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对两店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人员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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