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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住北海市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3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永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受**县征地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委托,对***高速桥底下的水泥道路进行整改。随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联系王某某帮忙雇请砍木工人。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和王某某带砍木工人到**高速桥底下做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告诉工人砍伐林木的界至后离开,王某某则在场监督施工。工人在砍木过程中因为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被**林场工作人员叫停施工。经查,庞某某雇请民工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2.7亩林木,已涉嫌滥伐。经林业工程鉴定,滥伐林木面积2.7亩,林木蓄积17.96立方米。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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