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0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博白县博白镇**大道***酒吧喝酒,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在门口处庞某某使用铁棍将刘某某打晕在地上。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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