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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97********,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任县辛店镇**村王某某家和王某某喝酒后,因同村庞某某车停在孔某甲家门口被孔某甲要求挪车一事,庞某某嫌孔某甲骂骂咧咧,就朝孔某甲家铁门上踹了一脚,孔某甲和其儿子孔某乙听到踹门声从家中走出来后,与庞某某发生争执,庞某某在孔某甲脸部打了一拳,孔某甲后脑勺着地摔倒,致使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孔某甲左额叶脑挫伤系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2019年5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孔某甲对庞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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