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赌博后因欠款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被害人李某某手持水烟筒挥打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头部,导致其头部流血。随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鼻部,导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一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某身体,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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