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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0********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被害人许某某(女,48岁,福建省人)不配合相关检查发生口角,庞某某后将许某某打伤,致其右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0万元,许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庞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庞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庞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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