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街**房**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2日)。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2日)。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1日间,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平台接入缅甸“威尼斯人”赌场,采取押注“龙虎”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余元,共抽水盈利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赌场的赌资金额及庞某某抽头渔利的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庞某某的电脑主机一台,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庞某某。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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