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47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粤KNJ****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钟村大夫山北门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