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楼**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外环路一饭店就餐饮酒,后驾驶冀GK**号别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府后街与华祥路交口北500米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98.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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