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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楼**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外环路一饭店就餐饮酒,后驾驶冀GK**号别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府后街与华祥路交口北500米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98.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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