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东环三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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