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彦,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0********,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住灵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朋友在灵台县什字镇“**”饭店饮酒后,驾驶甘L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台县什字镇政府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mg/100ml。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