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62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宁波******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委**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4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浙B4****号牌小型轿车从鄞州区后庙路162号附近出发行驶至鄞州区宁南北路与嵩江中路交叉口往北300米处时被执勤设卡的民警查获。经测试和鉴定,庞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含量为177mg/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案件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孙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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