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号。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来,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F*****的东风本田CRV小型普通客车,从定兴县**KTV驶出,沿定兴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0米处时,被定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乙醇含量值为83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定兴县康宁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值为95.11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视听资料:定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抽取血样经过的视频资料;3.物证:车牌号码为冀F*****的黑色东风本田CRV汽车一辆(附照片);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保法医鉴字[2020]酒检字第6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7.其他综合证明材料:破案及到案经过,定兴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定兴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定兴县**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值相对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对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