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2020年6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莲池区瑞兴路69号。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0****小型汽车行驶至**线3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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