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新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现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小区**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新AE****号牌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本市苏州东街新洲城市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