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9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塘厦镇沐足员工,住本市塘厦镇**街**号**座**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开始为袁某某介绍嫖客,前五单每成功介绍一次获利50元,后面介绍每次嫖资超过200元部分为好处费,至今共约介绍20名嫖客,共获利约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庞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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