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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兰西县**小区**楼**单元**室, 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黑A****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兰西县榆林镇福泰楼大酒店前,与其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女,81岁)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庞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庞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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