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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底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男,199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在嘉善县**镇**苑**幢**单元**室,趁被害人补莫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床上的黑色华为mate30 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39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补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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