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应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宁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宁北路石家岙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应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1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勤经过、身份信息表等;
2、证人应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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