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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街道。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本市**城H****经营“***”的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系好友。2019年5月初,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推荐象牙制品,应某某遂到黄某某店铺购买疑似象牙手镯7只,价款共计9000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疑似象牙手镯7只、疑似象牙制品56只。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象牙制品,价值1764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主动缴纳生态补偿金176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缴生态补偿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缴纳并暂扣于本院的生态补偿金,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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