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326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上高县**工贸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应某某介绍上高宏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至晋江市航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金额1991150.4元,税额258849.6元,价税合计2250000元。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