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40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里**村**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蒋仲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8时许,被害人吕某某来到本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住处向其讨要欠款,因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不肯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用手肘击打被害人吕某某的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被人殴打致右侧鼻骨凹陷性骨折,可见多处骨折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抓获被不起诉人应某某。2021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民事和解,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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