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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40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里**村**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蒋仲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8时许,被害人吕某某来到本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住处向其讨要欠款,因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不肯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用手肘击打被害人吕某某的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被人殴打致右侧鼻骨凹陷性骨折,可见多处骨折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抓获被不起诉人应某某。2021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民事和解,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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