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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14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C****8的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蓟州区马营公路由孙各庄村行驶到马伸桥镇于各庄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拟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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