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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新村****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E****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新城长峙长岙公路由西往东行驶,20时35分,途经长岙路王家墩村口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应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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