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 ,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东莞市桥头镇**村**百货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应某某 醉酒驾驶粤B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真功夫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应某某 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应某某 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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