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与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温岭市长屿洞天、箬横花芯水库、松门洞下沙滩、城东林家村山上、石桥头植物园等地,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以赌“四胡”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八千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5200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到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通话详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罗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和同案犯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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