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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甲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某,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自2000年5月12日,庄某甲以18万元人民币收购庄宏清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龟头村西南侧的三块虾池面积(20亩)搞养殖(现名为碧渔港养殖基地);合同到期后,庄某甲先后于2003年12月28日、2004年7月8日与上一届龟头村村长庄某丙又签订了该三块虾池的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修建一块蓄水池),至今尚欠承包金人民币22000元。之后庄某甲为了多占龟头村集体所有土地,任意在其承包范围外扩建;经湛江合生测绘有限公司对碧渔港养殖基地测量,占地面积达43.87亩(超出承包范围23.87亩),并建有围墙与村其他土地分开。为此龟头村村民意见很大,2018年12月27日龟头村出示公告并向庄某甲发出通知,要求退还多占土地,但庄某甲置之不理。 

2019年1月1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东山国土资源所向庄某甲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违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是庄某甲亦未执行。2019年期间,龟头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总共向庄某甲发出3次整改通知书给庄某甲,但庄某甲仍然不理不睬,坚持不向龟头村退还其任意占用的土地。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3.87亩集体所有的坑塘水面于2019年6月21日的认定租赁价格为¥159258元。 

2、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庄某甲任意占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龟头村集体23.87亩土地后,在该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建有围墙、房屋、海砂设施、水泥路、硬底化地面、在养殖塘里推填砂土等设施;2019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国土资源所以及龟头村多次对庄某甲发出整改通知,庄某甲接到通知后不理睬,坚持不拆除上述违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实地调查勘测,庄某甲在其任意占用23.87亩集体所有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共9处,合计15.5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庄某甲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龟头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签订《合同书》、于2004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庄某甲使用相关集体土地,但对于使用土地的面积、范围双方存在争议,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庄某甲强占或任意占用集体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毁坏数量已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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