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17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C****号牌小型汽车搭载庄某乙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育新学校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4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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