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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诈骗)(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7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2000********,汉族,高中在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网名为“戏生”等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可以售卖赌博外挂软件的虚假信息,编造各种名目骗取钱财,并找到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承诺支付5%的好处作为佣金,由庄某某等人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建群收红包等方式收取财物。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明知该钱财来路不正仍和伙同其同学杨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等人从事该行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明知其收取的钱款系诈骗所得,仍从事该行为。经查明,庄某某通过该途径收取赃款人民币5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通过提供支付宝二维收款码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种某某被骗的人民币3360元。

2、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使用其微信名为“年年有余”的微信账号,收取被害人施某某被骗的人民币2160元。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现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退赃,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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