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2020 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多个QQ群发布虚假充值返利信息,多次骗取李某某向其账户打钱,后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返利,共骗取李某某向其账户转账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将人民币3900元钱退还给李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条规定的行为,但庄某某系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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