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宿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街道**路**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沭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省道**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公司安排庄某某担任该项目负责人。2014年3月,时任沭阳县**局工程股负责人华某某到该项目**大桥建筑工地检查工作,发现**大桥建设存在钢筋、模板未经检验合格情况下强行浇筑及板梁厂板梁预制钢绞线张拉未报检浇筑混凝土等问题,向**省道**标项目部(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整改。为了解决项目停工问题,在华某某所住**小区的楼下,庄某某在未告知**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下私自送给华某某人民币3万元,请其帮忙关照,华某某收下3万元后,对检查发现问题不予处置。
2017年7月,**公司中标官塘线**至**段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公司安排庄某某担任该项目负责人。2018年4月,华某某和该项目的业主代表戴某某到官塘线上检查工作,现场华某某发现该工地存在安全防护、石灰土养护不到位等问题,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因担心停工会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公司声誉,庄某某当天晚上请华某某及戴某某吃饭,饭后分别在华某某及戴某某家楼下在未告知**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下送予二人各3万元人民币,请他们在停工的事情上给予关照,二人收下钱后,未再过问停工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行贿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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