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58********,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凯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凯里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撤回本案,本院同日同意撤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贵波,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庄某某,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贵州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东及**、**,2012年4月23日庄某某与黔东南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27%的股份,2014年4月28日庄某某又与黔东南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73%股份,2014年7月22日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庄某某担任公司**。
一、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凯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家具厂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同年12月28日经时任公司**庄某某同意,**公司预付40万元家具采购款给**家具负责人蒙某某。2014年该合同执行完毕,实际发生采购金额21.84万元,剩余款18.16万元。2014年7月份庄某某在未经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蒙某某处将采购家具剩余款18.16万元拿走并使用。
二、2014年9月21日,庄某某联系黔东南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孙某某,在未取得公司的同意下,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让孙某某将应该支付给公司的10万元货款转到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该笔资金归还其信用卡及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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