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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4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巷**号**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买菜回家途中路过常德市武陵区建设路**批发部进店购买两瓶啤酒之后,见一黑色电脑包放在店口货架上,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将电脑包盗走。被盗神舟牌战神Z7系列笔记本电脑经价格鉴定价值为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庄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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