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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8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5时许,被害人庄某乙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庄某甲与其女朋友有暧昧关系,来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村亿华广场暖居公寓402房找庄某甲理论,后被庄某甲殴打至倒地受伤。被害人庄某乙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庄某甲。经鉴定,被害人庄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庄某乙收到被不起诉庄某甲的赔偿款,出具谅解书对庄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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