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 月,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刷卡套现资金为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用于经营珠宝店的POS 机为对方提供刷卡套现的支付结算帮助。同年9月24日,按照上线安排,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用其经营的某某珠宝店POS机的方式分别套现69300元、54060元,并将所套现资金交给对方,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共计刷卡套现123360元,获利3600元。经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用POS 机为刷卡套现涉嫌2起诈骗案共骗取2名被害人54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并主动退赔被害人5406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庄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具有从犯和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3600元由石泉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