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吉某某将一部笔记本电脑、多部手机、黄金首饰一宗销赃给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价值一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涉案赃物的价值不清,是否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标准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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