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桥**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彭某某(已起诉)在互联网开设“斗乐棋牌”游戏平台,积极招募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等人为代理,通过代理在互联网上利用社交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组织多人在“斗乐棋牌”游戏平台赌博,在社交聊天软件中进行赌资结算,并通过参赌人员充值获取非法所得,代理则从赌博网站获得相应比例分成。现查明: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从赌博网站获得分成共计57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退出赃款57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退赃款571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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