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2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电动汽车),沿海州郁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活街路口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海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