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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号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2G****小型轿车途经禾兴北路、城北路、东升路等道路后,驶入嘉兴市南湖区清华社区内,在清华苑34幢楼下通道处碰撞停在路边的浙F2T***小型轿车,致浙F2***小型轿车又碰撞前方停着的浙FW****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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